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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
第四章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参加计生养老保险和申领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查认定,将名单送社会保障部门;
(二)每年年底对下年度参加计生养老保险的人数和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的人数进行调查,分别制定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及时向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参保人生育、户籍等情况的变化。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一)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建立计生养老保险档案;
(二)对申领计生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定;
(三)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
(四)每年年底将计生养老保险金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抄送市人口计生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五)根据收支情况对缴费标准、计生养老保险金标准提出调整方案并商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的责任:
(一)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二)对参保人参保条件及领取待遇资格进行审核监督。发现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及时报人口计生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参保人办理终止参保、终止或暂停发放计生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计生养老保险的,当事人可向人口计生部门申诉,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后,参保单位应予以办理,拒不办理的,除按规定追究参保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人口计生部门可直接按规定为当事人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五条计生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在计生养老保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规定缴纳计生养老保险费、不落实计生养老保险工作的,由人口计生部门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障部门、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防止侵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计生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东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各镇(区)制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措施,不涉及市财政投入的,可继续施行。
第三十一条市人口计生局可会同市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